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
 一、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,鼓勵本市原住 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(以下簡稱認證),特訂定本要點。

 

二、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,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 言之文字、符號。

 

三、獎勵對象:

  ()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,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(下稱族語認證)合格,就讀國內公()立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中()及大專院校之學生。

  ()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,參加族語認證合格,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。

 

四、申請期限及程序:

  ()申請期限:每年41日起至430日止。

  ()辦理地點:

    1、學生:於申請期限內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
    2、一般民眾:於申請期限內,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。

  ()敬請學校及區公所,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, 至遲於110531日前,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本局(受文者: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),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;清冊請由學校或區公所逐一核章,另將該excel檔電郵至10092548@mail.tycg.gov.tw,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。

 

五、應備文件:

  ()學生

     1、申請書。

     2、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。

     3、族語認證證書影本。

     4、切結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。

     5、申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

     6、領據。

  ()一般民眾:

     1、申請書。

     2、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。

     3、族語認證證書影本。

     4、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     5、申請人或監護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

     6、領據。

 

六、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:

() 初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三千元。

() 中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四千元。

()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
() 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一萬元。

() 優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

 

七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獎勵;已獎勵者,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 獎勵金:

() 就同一等級認證,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。

()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,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。

()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。

() 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。

 

八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
聯絡人 :李小姐

聯絡電話:03-3322101*6684

傳真號碼:03-336609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