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
一、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,鼓勵本市原住
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(以下簡稱認證)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,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
言之文字、符號。
三、獎勵對象:
(一)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,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(下稱族語認證)合格,就讀國內公(私)立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中(職)及大專院校之學生。
(二)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,參加族語認證合格,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。
四、申請期限及程序:
(一)申請期限: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。
(二)辦理地點:
1、學生:於申請期限內,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2、一般民眾:於申請期限內,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。
(三)敬請學校及區公所,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,
至遲於110年5月31日前,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本局(受文者: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),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;清冊請由學校或區公所逐一核章,另將該excel檔電郵至10092548@mail.tycg.gov.tw,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。
五、應備文件:
(一)學生
1、申請書。
2、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。
3、族語認證證書影本。
4、切結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。
5、申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
6、領據。
(二)一般民眾:
1、申請書。
2、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。
3、族語認證證書影本。
4、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5、申請人或監護人之活期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。
6、領據。
六、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:
(一)
初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三千元。
(二)
中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四千元。
(三)
中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(四)
高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一萬元。
(五)
優級認證合格者: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。
七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獎勵;已獎勵者,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
獎勵金:
(一)
就同一等級認證,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。
(二)
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,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。
(三)
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。
(四)
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。
八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聯絡人 :李小姐
聯絡電話:03-3322101*6684
傳真號碼:03-33660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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